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院學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減少公共財產損失,維護學院的穩定與發展,以及正常的學習與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的高度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觀念,高度重視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學生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直至死亡,或是學生財產受到損失以及學校、學院聲譽受到損害的事件。
第四條 成立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學院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由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負責,院黨委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部署。各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要及時通報信息、溝通情況,在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映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共同協作的原則。
第七條 學院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切實可行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機制,切實履行職責,保證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預防與危急准備
第八條 學院各部門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法紀法規、形勢政策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密切注意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時了解和解決師生員工反映的實際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強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九條 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在落實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的同時,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確保現有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學院主要負責人、輔導員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十二條 結合意昂3實際,突發事件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災害性事件,指火災、爆炸、中毒(食物和職業中毒)、傳染病(各類疫病)、危險物品擴散(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車禍、溺水、自殺等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第二類為政治性事件,指境內外敵對勢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種信息渠道和手段對高校的滲透,實施分裂和策反的行為活動,滋擾(集體性圍攻領導、上訪、請願、罷課、集會、上街遊行示威)活動等;第三類為重大刑事案件。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三條 各部門及個人發現有突發事件隱患的,必須1小時內向學院辦公室報告。
第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時,部門和個人必須在半小時內直接向學院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學院在接到報告後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七條 學院突發事件報告、舉報地點及電話:8057020。
第十八條 學院突發事件由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向社會、上級部門或校區及時報告或通報對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確證、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報應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院黨委主管領導、分管領導要親赴現場,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輔導員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分工與現場正在開展自救行動的人員一同制止事態的蔓延和發展,力求將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十條 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進行統一指揮、統一部署、並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院黨委主管領導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決定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分案。
第二十二條 輔導員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確證、控制、協調和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緊密協作。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院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所需物資的供應與使用,院辦要保證通訊暢通;後勤服務部門在做好物資、人員及時運送的同時,做好生活服務保障,保持後勤服務保障線的暢通。
第二十四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隔離,對校園進行封閉。
第二十五條 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後勤服務中心,可以對電、食物和水源進行必要的控制;保衛部門對突發事件現場等必須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人員有權進入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二十七條 突發事件無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本預案規定時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按指示處理外,可請公安司法部門、相關部門協助處理或強制執行。
第五章 義務與職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個人,對發現的突發事件的隱患和已發生的突發事件,有義務按程序和時限上報。
第二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時,現場所有人員都有維護穩定以及開展自救、搶救人員和公共財產等義務。
第三十條全院師生員工有義務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成員、輔導員、各部門負責人,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部門和個人,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積極表現,做出貢獻的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年終考核、職務(稱)晉升中給予傾斜。
第三十三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三十四條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性質十分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院有關部門未按院突發事件管理委員會的部署,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物資的供應、運輸和儲備的;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不予配合,阻礙幹涉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人員,給予降級降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性質十分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謊言、煽動群眾、擾亂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院有關部門按本預案,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職責,報指揮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各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案,或根據本預案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預案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意昂3學院
2016年5月25日